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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評社北京10月16日電/記者從近日舉行的廣西規範旅遊業合同格式條款行政約談會上獲悉,旅遊企業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進行違法行為的,最高可罰5萬元。
近年來,我區旅遊企業合同行為正在日趨規範,旅遊合同文本逐漸完善,這與經營者的自身努力分不開。但是,合同格式條款的制訂和使用還存在一些問題。
有的旅行社雖使用了旅遊合同示範文本,但在填寫應與消費者商議的合同條款時,不規範、不完整,或者在使用自行擬定的合同文本時,合同中條款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夠明確,容易出現合同糾紛。有的旅行社擅自更改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條款,將合同示範文本的主要條款進行修改後,仍然標注使用的是合同示範文本,誤導消費者。有的旅行社制定的合同格式條款中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、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、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規定,將應當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給消費者。
自治區工商局相關負責人指出,霸王條款雖然存在於個別經營者身上,但影響惡劣,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,影響了整個旅遊市場的健康發展。旅遊企業要做好合同格式條款的自我檢查、自我規範工作,全面梳理正在使用的合同文本,主動删除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,確保使用的合同內容符合法律、法規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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